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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学校学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吗?

学校学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吗?2

留言时间:2019-10-1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由于字数限制,继续上述问题

2.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民办非营利学校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符合免税的条件仍然无法将民办非营利办学的学费收入纳入其中,这是否意味着,民办教育非营利和营利的学费都不属于免税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如果按照这个文件,是否意味着公办学校的学费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这样对于民办非营利学校是否没有必要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09〕122号 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解释;财税〔2018〕13号文件 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认定进一步明确以及对申请流程条件等的说明;财税[2009]122号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首先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并且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免税收入范围才可以。文件并未对公办学校和民办非营利学校做区分。如果符合上述政策就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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