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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土地收储免征增值税

09-30 土地收储免征增值税 我要评论

土地收储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为156.09亩的土地一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月29日。

由于项目土地所在区域规划发生调整,我公司申请将该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我公司取得土地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该地块拟由政府部门收储并重新招拍挂,由我单位与土地收储部门签订收储协议,且我单位不再参与新的招拍挂流程。

现咨询该行为是否可免征增值税?该收储协议是否可作为免征增值税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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