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今天去税务局办发票增量业务,税控盘被抄报了,回来后发现已开发票不能作废,但是我已经把作废发票对应的正确发票开了我要怎么办,影响正常发票使用吗?必须跨月开红字发票吗,刚好是12月了,跨年作废会不会影响税务申报工作,重点是对应的正确发票在作废前开了影响使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