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吗?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吗?是否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吗?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吗?是否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