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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按照政府规划要求配建的廉(公)租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政府规划要求配建的廉(公)租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1. 基本情况:按照政府要求按照住宅面积的5%配建的廉(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做公共配套成本处理,还是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具体情况请参考附件第7页。

2. 我们认为(以税务机关为准):增值税和土增可否作为公共配套来处理?增值税无偿移交廉租房给政府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土增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恳请为盼,深谢!

附件

出让文件(ca06-15-959697)(1).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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