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稀释,是否视同资产转让,确认投资损失?
留言时间:2020-12-0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被稀释的58%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请问这项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本企业在事项发生之后,有无产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