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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这类情况增值税、所得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这类情况增值税、所得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2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业是以建成的会议、展览馆场地提供会议、展览相关服务。如果场馆业主或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使用展馆场地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如公司年会;或外部会议,如商务会议等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若是,增值税、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是您单位内部使用,则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如果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则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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