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0-09-2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设立注册在西部地区的建筑类企业,主要业务:承接建筑施工安装和工程项目咨询,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要求,具体: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含轻轨、有轨电车)”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营收入占总收入达70%以上,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