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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解决茯茶生产企业增值税核定试行办法存在问题的建议!陕税函〔2019〕165号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697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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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69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19〕165号 发布时间 2019-05-09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697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19-05-09 00:00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责任编辑:刘少华

陕税函〔2019〕165号

纪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茯茶生产企业增值税核定试行办法存在问题的建议》(第697号)收悉,现就我省茯茶加工行业在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促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我国对农业生产者和加工者给予了税收优惠,如免征农业生产者增值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近年来,我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规范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陆续在植物油、白酒、乳制品、浓缩果汁、淀粉、棉纺织、缫丝、香菇、木耳、茶叶和中药材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施了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今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为9%,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为13%。

一、关于“先行退回企业转出的增值税税款和附加税款”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核定之日起,将期初存货所含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转出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六个月内分期转出。但对于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尚无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二、关于“重新核定损耗”问题

目前,我省对从毛茶到精制茶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中,如茯茶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导致扣除标准与实际不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研,确有必要调整的,我们将重新制定扣除标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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