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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的建议! 陕税函〔2019〕168号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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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19〕168号 发布时间 2019-05-10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19-05-10 00:00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责任编辑:刘少华

陕税函〔2019〕168号

白成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的建议》(第3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由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对于管道运输服务纳税地点没有再次明确,且前文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纳税地点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经过横山境内的管道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符合现行政策相关规定。

二、下步工作措施

考虑到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其他的环境破坏,您提出的将部分管道运输增值税税收留在管道途径地的建议具有合理性。作为税务机关,无论省局还是市局都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执行机关,无权擅自制定和调整政策。

对此,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建议由政府牵头与相关省市进行协商,争取将更多的税收留在当地;另一方面,将向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反映管道运输行业税收与税源匹配的问题,以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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