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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给予陕西省纺织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陕税函〔2020〕69号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3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6543/2020-120489 主题分类 其他

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69号 发布时间 2020-04-07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3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4-07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陕税函〔2020〕69号

刘三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陕西省纺织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4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关于“建议政府继续对纺织企业实行减免土地使用税政策,并对纺织业房产税也给予减免”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类似陕财税﹝2009﹞60号、陕财税﹝2012﹞67号文件对陕西省纺织行业进行困难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宜再出台。

对纺织行业的具体企业,若由于市场持续低迷,产能过剩,库存积压等原因,导致经营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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