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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取消或调整个人通讯费超额缴纳个税的规定的建议!陕税函〔2020〕68号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48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6543/2020-120466 主题分类 其他

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4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68号 发布时间 2020-04-09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4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4-09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张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或调整个人通讯费超额缴纳个税的规定的建议》(第6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涉及的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制定的。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出台了公告。

二、公告确定的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仅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法制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并没有规定各单位通讯补贴发放标准。

三、制定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是经过反复调研测算后依法确定的。近年来,我国通讯事业高速发展,微信、阿里钉钉等新兴通讯方式大大降低了个人通讯成本。同时,各大通讯运营商从提速降费到国内漫游费的取消,也进一步降低了通讯资费。因此,我省确定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是合适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支持我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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