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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09-29 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27 16:11    回复时间:2020-05-30 16:11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您好,我单位是下属的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属于建筑业,注册地为韩城市,集团总公司和我们分公司已在各地机构所在地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的备案,在第一季度也进行了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预交(按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7号公告执行)。但在今年5月份我公司在彬州市异地施工预交税款时,要求我单位要在彬州市税务局预交企业所得税,说是执行国税发2009年221号文件,此文件经过查询已经废止,但彬州市税务局仍要按此执行。我们在异地预交了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韩城要按总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这样我们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我单位在省内其他地区均未出现此种情况 ,望给予回复解决,谢谢!

答:您好 : 您提交的局长信箱问题已经收悉,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于5月11日在彬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台工作人员不知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报验户,办理了业务。纳税人于5月25日在彬州市税务局税政一股咨询企业所得税预交问题,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不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就此情况,已联系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纳税人目前正在准备资料,准备6月4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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