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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子洲县税务局征收“过头税”的情况说明

关于子洲县税务局征收“过头税”的情况说明

张生良

提问时间:2020-07-07 09:37    回复时间:2020-07-27 17:0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本人张生良,2019年我购买了子洲县双中家属楼张先生的二手房,当时税务局收取了我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人为张先生,完税证显示,子洲县税务局征收张先生个人所得税6000元,2020年5月2日,我在网上无意看到网上有人举报“”子洲县税务局征收“过头税”,仔细看后文章,我才意识到我也是那个被征收过头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6年7月,国家税务局就有关问题通知,提到“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我所购张先生双中家属楼建成时间2008年,至2019年已经使用时间超过10年,并且这套房产是张先生的唯一住房,现在我向税务局提出要申请退税,他们非要我提供子洲、榆林、西安市的首套房证明,这是当初我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他们从没有要求我提供这些材料,这明显就是刁难我们纳税人,变相不给退税!,据我所知,单独我认识的几个朋友都是被要求征收“过头税”的,而当初我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工作人员却从未要求我提供卖方首套房证明材料!也从没有给我说明我们无需承担卖方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现在我恳请领导们能看一下我的诉求,彻底查一下子洲税务局征收“过头税”这件事!

答: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于2019年1月购买了张先生位于子洲县双中家属楼的二手房。1月11日,您到子洲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转让不动产涉税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替卖方张先生缴纳了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您后来提出其购买的房屋为张先生的唯一住房,因此于2020年向子洲县税务局申请退税,并认为子洲县税务局征收了“过头税”。    二、处理情况    榆林市税务局高度重视写信人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要求子洲县税务局进行核查, 通过在金税三期征管软件内查询,子洲县税务局办理该笔业务流程规范,适用税率准确,无征收“过头税”行为。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税,除人工导税服务以外,子洲县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设置政策宣传栏,向广大纳税人主动宣传辅导“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经与您本人核实,卖方张先生当时未能向买方您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件以及唯一住房证明,故您在办理业务时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因此未享受税收减免。    三、处理结果    子洲县税务局通过电话与您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与业务辅导,您表示理解并表示后续会与卖方张先生取得联系,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如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并能向税务机关如实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子洲县税务局将依法依规退还其已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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