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其处罚及行为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文件。问题咨询:1、是否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做善意取得不以偷税论处;2、如善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条款,对该善意取得行为进行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文件均是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不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