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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开劳务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开劳务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本所注册,领取分成收入时,律师本人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提供给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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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为有偿行为,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属于经营业务。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别,属于经营业务的开具发票,不属于经营业务的企事业内部、上下级单位之问资金往来,以及非经营性的款项收支时使用收款收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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