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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问答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 上海税务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问答

  问:如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5.盲人按摩机构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人数要求?

  答:盲人按摩机构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四)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问答

  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就可以享受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7.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怎样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

  答: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答

  8.我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请问如何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答

  9.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何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问答

  10.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11.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2.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有哪些?

  答: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13.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则, 本市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和2017年发布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其中,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14.如何享受该税收优惠?

  答: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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