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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09-29 我要评论

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员工集体聚餐和旅游团建发生的费用,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计入福利费后还需要征收员工个人所得税吗?

2、签订了一公里0.75元油补的协议,按实际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对公业务里程明细核算,提供加油票报销的费用。还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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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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