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企业市场不好,导致停产,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日期:2019-11-19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企业市场不好,导致停产,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减免政策,以及减免程序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