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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向爱德基金会的个人捐款可否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

向爱德基金会的个人捐款可否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爱德基金会是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民政厅的公益组织,我公司员工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向其捐赠的5万元善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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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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