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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09-30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我要评论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你好,我2018年底离婚,婚内有共同贷款买房,前妻是主贷人,离婚后房子归女方,但是未办理过户,请问这种情况我租房的租金可以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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