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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担保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担保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担保,对方公司于2016年法院判决裁定书显示破产重组,我企业代对方单位支付某银行5000万,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再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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