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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问题

09-30 关于安装工程问题 我要评论

关于安装工程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注册的是建材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但是营业范围里有门窗安装的服务,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价款就一个金额,我想问下,我给他们开发票是开9%的安装服务发票,还是开13%的销售发票与9%劳务的发票?价款上没有标明是劳务费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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