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
留言时间:2019-07-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16】12号文件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也适用于月销售额不到10万的一般纳税人吗?
附件
fmlafo.jp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的缴纳义务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