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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无车承运增值税发票

09-30 无车承运增值税发票 我要评论

无车承运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19-06-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是物流公司,我这边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平台是无车承运人,通过平台找车产生无车承运业务,我用公司公户付运费给平台也就是付给无车承运人,平台付运费给个体司机那边。在这个业务当中无车承运人即是承运人又是托运人,个体司机是实际托运人,最后无车承运人给我开具9%的无运输工具承运运输增值税发票。这种无车承运的运输发票我们物流公司可以当做进项抵扣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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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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