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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EPC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PC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19-06-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了一份钢厂建设的EPC总承包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设计费、设备费、施工费的金额。设备费也附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关于我公司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我公司认为应将总包合同划分为销售设计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提供劳务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业主认为应该将整个合同认定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因为两方认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在税率调整的前后,关系到开新税率还是老税率的问题,请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判断,如果按照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是兼营,并且分别核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分开确实。具体建议携带签订的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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