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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请问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的要求?

请问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的要求?

留言时间:2019-05-0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发票的数量单位单价是不是必须有?像广告费?律师费这种不好界定的怎么处理?必须要求对方填上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8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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