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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发票开具处理

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发票开具处理

留言时间:2019-05-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为季度申报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因2017年4季度至2018年3季度开票金额超出500万元,但从未收到当地税务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我单位2019年第1度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3%),直到2019年4月份进行第一季度税款申报时,发现无法进行网络报税,随到税务大厅上门申报,当地办税人员告知我单位已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建筑业10%的税率缴纳税款,我单位已按10%的税率缴纳了税款。由于我单位已按10%缴纳了税款,我单位想将一季度开具的3%税率的发票冲红,重新按照10%的税率给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可以?用已交的10%的税款抵顶新开的发票销项税,是否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起,开具的3%的发票跨月情形下需要冲红重新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开出的专用发票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销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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