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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金额

留言时间:2019-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8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35号)

  自2014年10月1 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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