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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19-01-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婚前男方贷款已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还贷,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女方一人扣除吗?女方无房。

国发2018 41号 第15条中指明的由购买方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婚前男女双方各自买房,不适用上述婚前只有一方买房的情况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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