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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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