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三十)
发布日期:2020-08-26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忘记了如何重置?
答: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授权】--选择对应企业--点击底部按钮【获取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授权】--【企业办税授权】--信息行后部的【查看详情】--【获取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获取初始申报密码。
2.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体工商户选择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之后每个申报期都必须享受?能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部分月份选择缓缴,部分月份选择正常缴纳?
答:为支持复工复业,缓解个体工商户资金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此期间可以在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政策。
4.实习学生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缴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