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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我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日期:2020.9.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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