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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政府收回土地涉税

09-29 政府收回土地涉税 我要评论

政府收回土地涉税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按照政府要求,拆除房地产项目,由政府收回土地,并按照政府要求,与政府所属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取得的收回土地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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