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20%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在一宗工业用地上开发综合楼一栋,建设完成直接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适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进行20%的加计扣除?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