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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离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离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离休人员这种特殊人员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的,一部分由社保发,一部人由原离休单位发放!

原离休单位发放的部分是按照国家政策(由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的的文件)具体规定的比例执行的,每月都应发放的,具体是由住房增量补贴和职务津贴组成的,请问这种离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另附单位发的工资依据的相关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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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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