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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职业资格个税扣除

09-29 职业资格个税扣除 我要评论

职业资格个税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师考试2019年11月,批准日期是2019.11.10日,2020年7月25日收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抵扣,按规定无法抵扣,请问如何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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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按规定享受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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