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个税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师考试2019年11月,批准日期是2019.11.10日,2020年7月25日收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抵扣,按规定无法抵扣,请问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按规定享受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