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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备注栏写不开,能否把车牌号、起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写在明细清单的规格栏?2015年99号公告规定备注栏写不开的可以另附清单,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明细清单开具

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备注栏写不开,能否把车牌号、起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写在明细清单的规格栏?2015年99号公告规定备注栏写不开的可以另附清单,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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