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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10

答复时间:2021-06-10

留言咨询:

请问 :

(1)目前土地使用税条例里面说:“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怎么看是不是征用的耕地?交了耕地占用税,是不是说明征用的是耕地?

(2)另外,2014.74#公告 又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是不是说 招拍挂的土地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怎么看这两个文件,是不是互相矛盾?

(3)如果公司招拍挂的土地,交了耕地占用税,同时也从次月交了土地使用税 ,那这两个税是不是有一个交重复了?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局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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