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红利是否全额免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0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7-26
答复时间:2021-07-26
留言咨询:
您好!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均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非股票投资),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B公司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优惠减免政策(25%*20%,50%*20%)非25%。假设B公司将完税后的利润分红100万元给A公司,A公司就此100万元的红利,是全额免交企业所得税,还是需要补A公司与B公司之间企业所得税的税差?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