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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产过户税务问题

09-29 房产过户税务问题 我要评论

房产过户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的房子是我和前妻16年买的,产权证写的我两个人的名字,19年我俩已离婚,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我,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还清贷款,就没办理房子过户。请问我这种如果办理产权证减名,还清贷款后,需要带什么的材料去办理?需要前妻到场吗?有什么费用要交吗?

2,房子是19年初交的契税,如果办理完减名手续,我再出售该房产的话,契税满两年还是21年初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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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若上述是以离婚析产方式进行办理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购房时间普通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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