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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转换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转换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是否可随时由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满36个月如何界定?简易计税满36个月后是否可以再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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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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