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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与当地政府出具的土地等级是否一致?

土地使用税税额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与当地政府出具的土地等级是否一致?

附件

微信图片_20200707093951.pn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可参考该文件附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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