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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请问一下,这个规定是哪个政策文件支持的?

请问一下,这个规定是哪个政策文件支持的?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上个星期您局给我的回复,我想问一下哪条文件支持,我只知道城建税暂行条件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基础是实交的增值税,没有提过任何应交增值税的问题,麻烦给一下文件号,才学疏浅,但我至少知道,所有的回复都应该是有税法或其他法支撑才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您上次咨询的问题,根据上述答复进行处理,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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