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员工是否需要个税交纳

山东省税务局: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员工是否需要个税交纳

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员工是否需要个税交纳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员工是否需要个税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