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分红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农村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小麦取得的收入对合作社成员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否适用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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