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0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酒店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要求不能开具专票。应客人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作废,那么其他没开专票的部分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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