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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无形资产确认问题

09-29 无形资产确认问题 我要评论

无形资产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咨询以下问题

甲公司将自己的设备和场地无偿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拥有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权,价值1百万 乙公司用这些设备和场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和丙公司合伙成立丁公司,丙公司认可设备和场地的无形资产价值,那么丁公司能将这些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如何确认?会计分录怎么写?税务如实报就行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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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无形资产确认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做账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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