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因机构改制原因,部分员工累积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未能缴纳,现已完成机构改制,现申请补缴5年的基本养保险,请问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补缴之前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报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