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确认协议,个人占用的土地我公司未申报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税务局是否承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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